济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

173-5346-7304

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

编辑:济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15

答:第一种情形: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,办理了保理融资;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,办理了贷款.

在此种情形下,从法律上讲,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,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,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.但是,如果银行是善意的,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,那么根据法律规定,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,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.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,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.

第二种情形: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,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,办理了保理融资.

在此种情形下,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.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,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.


上一篇:应收账款转让会计分录怎么写?

下一篇:公司收到的应收账款怎么确认收入?

联系方式

选择专业时,如果犹豫不定,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,敬请致电,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。

  • 报名热线:173-5346-7304
  • 咨询老师:秦老师
  • 点击咨询:

友情连接:

关于我们|联系我们|网站地图

QQ咨询
在线咨询
在线报名
173-5346-7304
返回顶部